【作者】陈吉栋
【期刊】上海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8,35(03):78-89.
【摘要】机器人及更广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在现行法上并不具备主体地位。但民法主体呈现扩张的趋势,赋予机器人主体地位在法律技术上并无障碍。域外法对于机器人主体资格的讨论存在客体说与主体说两种观点。客体说中存在产品责任说和类推适用动物说等不同路径,而主体说中亦有代理说和电子人格说等不同论证方法。但客体说无法应对机器人的迅猛发展及智能化趋势;而主体说没有顾及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的现实。在现阶段,我国对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讨论应以实定法解释论为基础,在坚持人工智能为客体的原则下,运用拟制的法律技术,将特定情形下的人工智能认定为法律主体,从而为应对、引领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,奠定法律主体基础。
【基金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资助项目(16AFX003);
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资助项目(CLS(2016)Y13);
【关键词】机器人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电子人格 拟制